臺北漁產運銷股份有限公司魚貨零批理貨場管理要點
七十七年五月二十七日第一屆第六次董事會通過施行
七十七年七月二十二日第一屆第七次董事會第一次修正
八十三年十一月廿五日第三屆第三次董事會第二次修正
壹、總則
一、本公司為有效使用零批理貨場(以下簡稱理貨場)特訂定本管
理要點。
二、理貨場之管理分為位置分配、使用、秩序及環境衛生等事項。
三、理貨場設置一三八個,其規格為長九○公分、寬一五○公分、高六○公分。
四、理貨場之使用人應向本公司辦理承銷人登記,其登記未經核准,承銷人資格喪失或承銷人許可證撤銷者,即終止理貨場使用權。
貳、分配、使用、管理
五、使用人應於使用前填具切結書一式兩分(如附件)一份交本公司存查,一份自存。
六、使用人應遵守本公司管理人員之指導。
七、理貨場之營業,以本公司所承銷之魚貨為限。
八、使用人應在劃定範圍內營業,不得侵越界限妨礙他人營業及交通秩序。
九、使用人無故繼續停止營業三十天以上或一年內停止營業達二個月以上者,由本公司收回另行分配或使用。
十、理貨場使用人限一戶使用一位置,使用人應自行經營,非經許可不得轉讓。
十一、使用人不得擅自變更改造位置或加建圍、隔、蓬、頂及住宿炊食等情事。
十二、分配之位置及公共設施,使用人應善盡保管責任,,如有損毀,應照價賠償。
十三、理貨場內不得放置易燃性、有危險性物品及其他違禁品,否則,經發現後除收回位置外,並移請治安單位依法處理。
十四、理貨場內不得做違規交易或販賣腐爛不新鮮魚貨。
十五、理貨場內除使用人依照規定營業外嚴禁其他人等在場內作營業活動。
十六、理貨場營業時間自上午三時四十分至十二時正,理貨場內不得喧鬧滋事、強行買賣或賭博,營業時間外一律關閉不得使用。
十七、使用人終止使用後應將分配位置原狀交還、由本公司另行分配,其私人一切物品應即全部搬離,若有留置不搬者,即由本公司視同廢棄物處理,不得異議。
十八、理貨場內除本公司制定魚貨搬運車輛外,嚴禁大小車輛進入。
十九、理貨場內外各通道,不得堆置器物或裝卸魚貨,以免阻塞通行。
二十、理貨場內不得任意移置雜物垃圾,並注意隨時清除。
二十一、使用人於營業終止後,應各就使用位置範圍內打掃沖洗乾淨,一切垃圾穢物,傾倒於指定場所。
參、附則
二十二、使用人應依照約定按月繳納管理維護費、水電費及清潔費等不得積壓拖欠(收費標準另訂之)。
二十三、使用人如違反本管理要點之規定時,由本公司將位置收回,使用人應即遷出。
二十四、本公司應協助辦理使用人有關公益及福利事項。
二十五、本管理要點未盡事宜得隨時修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