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漁產運銷股份有限公司查獲違規交易處理要點
中華民國七十七年一月一日賡續台北市魚市場規章施行
一、承銷人(含代理人,以下條文省略)及供應人(含代理人,以下條文省略) 進場交易除應切實遵守本場各項作業規定外,不得有違規交易行為。
二、承銷人及供應人在一年內,經查獲違規交易達五次,分別予以註銷承銷人資 格及謝絕受理其魚貨委銷。
三、承銷人及供應人各次違規交易之魚貨除集中予以拍賣及作違規交易紀錄(當事人必須在表上簽章)外,另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承銷人部份:
1.第一次當面警告。
2.第二次停止進場交易三天,其承銷印章由本場管理課保管,期滿發還。
3.第三次停止進場交易十天,其承銷印章同前項規定。
4.第四次停止進場交易一個月,,其承銷印章同前項規定.
5.第五次由本場收回承銷印章,報請主管官署註銷承銷人資格,達規人若係代理人一年內不得申請為承銷人或轉為其他承銷人之代理人。
6.未帶承銷印章及識別帽者禁止入場。
(二)供應人部份:
1.第一次當面警告。
2第二次禁止進場執行業務三天。
3.第三次禁止進場執行業務十天。
4.第四次禁止進場執行業務一個月。
5.第五次一年內謝絕受理其魚貨委銷,當事人若係代理人,則永久禁止其 進場執行業務。
四、本場員工涉縱容違規交易者,另依本場員工獎懲要點規定從嚴議處。
五、本要點若有未儘事宜得隨時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