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漁產運銷股份有限公司進場魚貨衛生檢驗處理要點
91年12月9日北市建市字第09133851500號函備查
95年5月4日北市建市字第09530552600號函修正
97年9月5日北市市批字第09731530500號函修正
103年3月12日北市市批字第10330412900號函修訂
104年8月26日北市市批字第10431828300號函修訂
104年9月21日北市市批字第10431948900號函備查
一、本公司為加強魚貨衛生檢驗,防止使用或含量超過標準有礙健康的保鮮化學添加物之魚貨流入市面販售,以維護消費者健康,特依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訂定「臺北漁產運銷股份有限公司進場魚貨檢驗處理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凡進入本公司交易之魚貨衛生檢驗,除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辦理外,悉依本要點處理。
三、本公司對於進場魚貨衛生檢驗,以抽驗方式為之,每個營業日至少檢驗十個樣品,受抽驗貨品之供應人不得拒絕。
四、本公司採集魚貨樣本及檢驗樣本之執行人員由專人負責,並應佩戴本公司之抽樣人員識別證;有關執行人員之增置、調動情形將於異動前二週公告各供應人及本公司各部門周知。
五、本公司進場魚貨衛生檢驗項目為硼砂、螢光增白劑、過氧化氫、亞硫酸鹽、甲醛、藥物殘留等六項有礙健康之保鮮化學添加物;其檢驗方式依據行政院衛生署75.10.20編印之「食品衛生簡易檢查手冊」與食品衛生法規之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用量標準辦理:
1.硼砂(硼砂及硼酸檢查法):不得檢出。
2.螢光增白劑(螢光物質檢查法):不得檢出。
3.過氧化氫(過氧化氫檢驗法):不得檢出。
4.亞硫酸鹽(亞硫酸鹽檢驗法):不得檢出。
5.甲醛(甲醛檢驗法):不得檢出。
6.藥物殘留快速檢驗:不得檢出。
六、本公司進場魚貨之抽驗,應於魚貨進場登記時立即進行,以期適時防止添加物殘留超出標準之魚貨流入市面販售。
七、進場魚貨衛生檢驗結果記錄於「臺北市漁產運銷股份有限公司抽驗進場魚貨衛生報告表」,填寫完畢即送由本公司各級有關人員核章,並應保存一年。
八、本公司抽驗之進場魚貨若發現有違本要點五之標準者,本公司立即依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拒絕交易並通知魚貨供應人於最短限期內改善;檢驗不合格之魚貨均依本公司漁類批發市場進場劣質魚貨處理要點處理;另通報主管機關檢驗不合格案件之魚貨衛生檢驗報告影本乙份,並將該魚貨留樣通報台北市政府衛生局複驗確認處理。
九、衛生主管機關抽驗之進場魚貨於檢出不符規定並通知本公司時,立即停止該貨主之同貨源進場交易,並配合衛生主管機關作後續處理,相關處理情形應函報台北市市場處備查。
十、有關抽驗結果之不合格魚貨損失,一律由供應人自行負擔,並依本公司供應人管理辦法處置;另通報主管機關檢驗不合格之案件。
十一、本公司每月應定期將檢驗結果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十二、本要點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訂補充。
十三、本要點經主管機關核備後,自公佈日起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