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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8
法規公告
臺北漁產運銷股份有限公司魚類批發市場進場之劣質魚貨處理要點

臺北漁產運銷股份有限公司

魚類批發市場進場之劣質魚貨處理要點

一、為提高臺北漁產運銷股份有限公司魚類批發市場交易魚貨品質,維護產銷雙方及消費者權益,特訂定本要點。

二、進場之魚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劣質魚貨:

         (一)魚貨明顯散發臭味者。

(二)魚體腹部有異常膨脹者。

(三)養殖漁類有巖重臭(土)味者。

(四)魚體之魚鱗嚴重剝落(非因捕撈網傷所致者)。

(五)冷凍魚貨呈明顯異色,魚體乾枯,且有變質、腐爛者。

(六)蝦類頭部完全呈黑色異狀,蝦身脫殼嚴重者。

(七)生鮮(活)貝類呈死亡狀態或貝口張開可辦死亡者。

(八)頭足類表皮呈變質深紅色,且有臭味者。

(九)魚、蝦、貝、頭足類等違反或超過使用衛生標準之化學添加物、色素而有害人體者。

(十)旗沙魚類已發生嚴重「阿摩尼亞」味,不堪使用者。

      (十一)其他劣質魚貨不宜食用者。

三、劣質魚貨之認定由評量員或拍賣員初步判定,並經由主管課長覆判確定。

四、進場之魚貨經判定為劣質魚貨者,應依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規定,拒絕交易。

五、經判定屬劣質魚貨者,魚貨主應將該魚貨集中於指定區域或自行攜回,前項未依通知期限內自行攜回者,公司得銷毀該魚貨,魚貨主不得提出異議或求償。

         六、進場之魚貨經判定為劣質魚貨者,工作人員應填具「劣質魚貨處理單」,詳列魚貨來源、魚貨主姓名、地址、魚貨名稱、數量及處理情形,並經魚貨或代理人 

                 認章後,留存市場備查。